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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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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付的财物请求返还的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者:庞东升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373人看过

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在婚前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立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对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给付财物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彩礼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规定本意是为了解决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彩礼问题,实践中不能任意扩大适用的范围。在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城市中,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财物的,应从附条件赠与的角度考虑,不能适用上述有关彩礼的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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