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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变化趋势的研究

发布者:庞东升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698人看过


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变化趋势的研究

  

摘要:虽然我国较早就建立了完整的婚姻法律体系。也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有相应的规定,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还有待完善,未来的变化趋势也成为了热点话题。本文首先对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界定相关的概念进行概述,然后对我国目前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变化带来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讨论,最后对这些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变化趋势及原因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争议问题;变化趋势;变化原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的财产归属的划分和分配问题,最早的婚姻法中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划分比较模糊,共同财产的范围比较大,但随着社会发展离婚率越来越高,早期的婚姻法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婚姻法的修订会持续进行。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对于共同财产的界定主要集中于时间范围、主体范围以及对象范围,这里的主题范围主要指夫妻而对象范围则是所得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变化争议问题

社会环境变化以及经济增长对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对于经济需求也日益增加,像原先不受重视的无形财产如知识、劳动、人力资源等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划分也产生了相应的辩变化,但这也带来了一些争议问题。

(一)知识产权争议问题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通过智力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独占也可以通过向他人授权获取利益,因此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两种属性。在婚姻中,知识产权属于人身性的权利属于创作一方独享,但属于财产性的权利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因为在双方共同生活中,一方独立完成创作是事实,当然享有人身性的权利,但创作的一方在创作时往往接受了另一方提供的家务等方面的支持,因此财产性权益不可能划分到一方手中。

虽然我国婚姻法对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做了明确规定,也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前者的表述没有任何争议,但缺陷是没有对后者有明确的界定。像签订了合同已经明确了的收益但还未实际到手,像这样的财产如何进行界定成为了争议,也就是知识产权的期待收益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这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二)人力资本争议问题

普遍意义上的人力资本是指通过投入时间、金钱等成本而获得的技能、知识等等,现代社会中许多婚姻家庭在生活中对人力资本的投入逐步扩大,人力资本的价值也日益提高,但是现在的《婚姻法》对于这类财产的界定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社会上也有许多人士主张将人力资本也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中。

有的真实案例是妻子通过劳动等创造收入支持无工作的丈夫的学业,在丈夫学业成功取得学位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双方情感破裂,此时对于共同财产的界定存在很大争议。支持将人力资源划入共同财产的人认为,丈夫所取得的学位证书以及后续产生的收益都离不开妻子的帮助。这种想法提出的原因包括人力资本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以及实质要求,像人力资本的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等都具有财产属性,也属于无形财产,人力资本的占有者也会享有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带来的,这也是实现婚姻法所倡导的职责的基本原则,对于弱势群体要特别保护,这些人力资本也可以进行评估清算然后再有条件地进行分割。但目前实现这一想法还有一定难度,因此在这方面也产生了较大争议。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变化趋势及原因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变化趋势

我国在建立了婚姻法后对婚姻法中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多次立法和修改,最近一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的释法是在2011年,该规定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且一方父母为自己的子女购买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双方按份共有等等。在早期的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中通过列举的方法明确了夫妻共有财产,还列举了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更早之前的婚姻法相关规定则明确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总的来说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走向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首先是1950年的婚姻法,将家庭财产规定为夫妻财产,婚前婚后不加区别;其次是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明确了夫妻双方可以进行约定,并且取消了家庭概念,共同财产范围划分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01年的婚姻法在继承了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采取了双向列举的规定方式,现阶段婚姻法则对一些时代相关的问题进行了细化,主要趋势是个人财产范围逐渐扩大,共同财产范围逐渐缩减。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变化原因分析

我国夫妻财产制经历了从一般共同渐进制到分别财产制的变化过程,这些变化来源于社会经济根源以及司法实践需求。制定1980年婚姻法时,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加快,百姓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但观念上还是注重集体利益,因此对于个人权利仅仅是有所提及,也是此时开始接受夫妻财产制自由,主张当事人自治,也开启了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立法时代。

在经历了改革开放发展几十年后的现在,我国社会生活和经济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西方文化观念也逐渐进入中国社会,人们家庭财产和个人财产都有了一定的积累,百姓观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2001年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以及分别财产进行了细化。造成改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成熟,不动产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中最重要的财产,物权法出台后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就是主要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更细致的划分。总的来说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划分范围的变化主要源于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为了适应相关司法实践中法律的变化。

总结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经历了多次修订后也越来越成熟,但能够改善的空间仍旧很大,如在共同财产范围划分方面还可以对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个人财产进行约定归属的划分,共同财产范围变化逐渐忽视了传统文化。相应法则法规的完善能够促进夫妻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制定更为合理科学的夫妻共同财产划分标准,不断调整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确保婚姻法能够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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