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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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死刑辩护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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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偿命,是否天经地义?

发布者:李永晶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747人看过

     在古代,“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正义不加区分的得以实现,似乎大快人心。在法治进步的现代,并不是只要有死亡就会一律处决,甚至有的不一定会承担刑事责任,让很多人费解,那么关于造成他人死亡的事件中,到底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处理的结果各不相同呢?

    首先,从刑事责任能力的角度来看,

    1、14周岁以下的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此类人心智尚未成熟,对犯罪行为认识不足,不能用刑法对其行为加以评价。比如:湖南益阳12岁少年弑母案,归案后被释放。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低龄化越来越明显,也出现了不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
    2、14周岁到16周岁的人,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行为的,才负刑事责任,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只对以上八种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且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3、16周岁到18周岁的人,有犯罪行为的,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不适用死刑。这个年龄段的人要对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从轻或减轻,且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4、精神病人。完全无法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或医疗,必要时,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6、年满75周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除非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
    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造成死亡的行为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也可能是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

    其中只有前两种的最高刑为死刑,因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观上都是恶性的,不同在于追求或放任的目的。
    过失致人死亡在主观上没有致死的故意,却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的结果,比如:甲、乙在山坡上吵架进而发生推搡,导致乙没站稳摔倒,乙头磕在石头上导致死亡。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三种情况都有其正当性,程度各不相同。
    意外事件,和犯罪没什么关系,比如:启动机动车,导致车底下的流浪汉死亡。
    综上,死亡事件中,不同情况下,从死刑到无罪都是有可能的,世上没有两片叶子是完全相同的,刑事案件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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