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一、企业的名称
二、合伙人及其住所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三、企业经营场所
四、企业经营范围
五、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出资额的 ,以 方式出资;
合伙人 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出资额的 ,以 方式出资。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缴足。
六、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共5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七、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人的分红在留足企业发展资金后,每周结算一次。
八、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由 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业务扩展;
3、由 负责顾客具体的诊疗工作。
九、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人在约定的合伙期限内不得退伙。
4、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该合伙人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1、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2、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十一、合伙企业解散的程序
1、合伙企业解散后,由 担任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十二、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除须足额补足出资外,还须向缴足出资的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出资总额30%的违约金。
2、合伙人不得提前退伙,提前退伙的合伙人须向其他未退伙的合伙人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
十三、争议解决
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引发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十四、本协议一式 份,每个合伙人各执一份,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