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鲁艳萍|时间:2019年11月08日|3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2018年11月初,杨锋因开超市资金周转困难向陈亮借款。2018年11月2日,陈亮通过手机银行分两次向杨锋转款共计70000元。后陈亮以现金方式向杨锋支付12000元。2018年11月10日,杨锋向陈亮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杨锋今欠陈亮现金82000元捌万贰仟元整,约定于2018年11月20日归还30000元,2018年11月30日归还52000元”。到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杨锋未偿还借款。所以陈亮委托了本律师希望能讨回欠款。
在本律师的协助下,陈亮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欠条一份,以证实杨锋向陈亮借款82000元及双方对还款期限进行约定的事实;2.手机银行转款截屏两份,以证实陈亮通过手机银行分两次向杨锋转款70000元的事实。
针对当事人提交的以上证据,经过审查之后,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杨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亮偿还借款82000元及自2018年11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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