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保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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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作者:杜保亮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314次举报
2019-11-29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如甲就某项合同的订立与乙进行谈判,目的在于阻止乙与丙订立合同,或者使乙丧失其他商业机会。行为人要负此种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受害人的一方必须证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谈判而使其遭受损害的恶意。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重要事实的告知义务,包括:

第一,财产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告知义务。即在订约时,一方应当向对方如实告知其财产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不得为了争取与对方订约,吹嘘或夸大自己的财产状况和履约能力。

第二,瑕疵告知义务。出卖人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告知对方,不得故意隐瞒产品瑕疵,尤其是对于隐蔽瑕疵,必须向对方如实告知。

第三,性能和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这就是说,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明确告知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标的物是否属于易燃和易爆或有毒物品等情况。在订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上述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实际上已构成欺诈,如因此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可能会接触、了解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的性能、销售对象、市场营销情况等各种商业秘密,对此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外泄露或作不正当使用(如将该秘密转让他人)。根据《合同法》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订约时,明确向另一方许诺,如果另一方完成了某项工作,则他将会与另一方订约,而在另一方信赖其许诺而完成某项工作后,该当事人拒绝订约。此种情况主要是指在订约过程中违背许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在上述几种情况下,一方必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才负缔约过失责任。一方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在法律上又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在一般情况下,此种损失主要表现为一种费用的支出不能得到补偿。应当注意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应包括因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能获得的各种利益(如利润损失),此种损失属于违约责任的范围,而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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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保亮律师,中共党员,男,汉族,1981年2月4日出生,河北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河北唐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河北唐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220********3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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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20********38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