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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发布者:呼延俊松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3日|分类:法律顾问 |860人看过

       1.担保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保全的阶段和目的,可将保全分为诉讼中保全和诉前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了诉讼中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则规定了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由此可知,尽管同为保全,但诉讼中保全和诉前保全的阶段和申请事由不同,诉讼中保全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执行利益,避免损害;诉前保全则是突出紧急保全财产,防止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2.担保的必要性

除此,在是否必要担保时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也就是说,在申请诉前保全时,提供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而在诉讼中保全中,提供担保并非必要。

3.保全的范围、措施及效力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保全的方式为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允许轮候保全。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4.保全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而根据相关执行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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