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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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材料买卖中的抗辩权的分类

发布者:陈铭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238人看过


在材料买卖中的抗辩权的分类: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1)对物的抗辩。


又称绝对抗辩、客观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所作的,票据债务人可对任何票据债权人所作的抗辩,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或不符合法定格式;


②超过票据权利时效;


③背书不连续;


④票据尚未到期;


⑤票据因除权判决而被宣告无效;


⑥票据伪造时,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


⑦票据变造时,变造前的签章人可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提出抗辩,变造后的签章人可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提出抗辩;


⑧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情形下,本人可以提出相应抗辩;


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主张被监护人所为票据行为无效;


⑩欠缺保全手续。


(2)对人的抗辩。


又称主观抗辩和相对抗辩,指基于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一定关系发生的抗辩,抗辩只能对特定票据权利人主张。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在原因关系不存在、无效或消灭的情形下,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


②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未履行约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③持票人以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此类情形仍恶意取得票据;


④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⑤持票人以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若存在上述情形,票据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提供担保、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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