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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应遵循的原则

发布者:邝碧瑶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223人看过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对于个体而言,一个人主张某一权利意味着负有一定的义务;对于他人而言,某一个体的权利须伴随着他人的义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不允许任何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不享有权利。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也应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即夫妻间共享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应共担财产义务,具体体现在:

(一)对于生活性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这一观点将直接用于夫妻生活或夫妻双方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对于经营性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关于个体或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清偿的规定就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此规定可以用来规范经营性债务,即以经营收入的归属来确定债务的性质,即收入为夫妻共同所有,则由此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收入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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