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玉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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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抚养费,获刑一年三个月

作者:张金玉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8次举报
2022-11-18

    离婚被判支付抚养费、离婚补偿金

    前夫却长期拒不支付

    花式躲避抚养义务

    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被告人林某与前妻李某诉讼离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令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给其子林小某,直至林小某成年;每月给付离婚补偿金500元给李某,共给付15年。

    判后,被告人林某长期不支付抚养费和离婚补偿金,前妻两次与林某协商、调解变更支付方式及金额,并多次向白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均因林某转移财产、拒不报告财产情况等原因而无法执行。期间,白云法院还以林某未按通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分别于2019年10月和2020年11月对林某拘留十五日、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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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林某不服,提出上诉,后撤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准许林某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魏峥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一份薄薄十几页的判决书,看似分量轻,实则承载着厚重的权利义务,是司法权威在现实生活中最直接的体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更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则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不顾多年夫妻情分和父子亲情,在离婚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甚至多次故意转移财产,严重侵害前妻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妨碍司法秩序,最终身陷囹圄,“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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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在此提醒,诚信、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既是公民的道德义务,在特定情形下更是法定义务。切莫为了一己贪欲而轻视法院判决、裁定,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然到头来得到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州案例第141期

    来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材|刑一庭

    通讯员|唐明伯

    责编|张雅慧

    编辑|汤楚茵

    


张金玉律师,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律师办案经验丰富,主攻方向为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分家析产、公司股权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6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离婚、专利、公司法、刑事辩护
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
1310120********16 拆迁安置、离婚、专利、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