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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曹康帆律师团队2021年08月06日 3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房产中介,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30日被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曹康帆,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豫0502刑初3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以“没有虚构事实实施诈骗,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2刑初322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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