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河南XX公司、河南省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曹康帆律师团队2020年09月07日 1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X。
法定代表人:乔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XX。
法定代表人:李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XX,男,汉族,1960年2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XX、河南省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7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XX公司申请再审称,河南XX公司对借款合同的产生并不知情,无借款的意思表示,该合同没有成立及生效,河南XX公司与刘XX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且实际钱款使用人是河南省XX公司,刘XX没有向河南XX公司履行支付义务,河南XX公司无还款义务,原审判决河南XX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XX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与刘XX签订了借款合同,且当日向刘XX出具了借据、收据,该合同、借据、收据上均有河南XX公司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乔XX的印章,河南XX公司再审申请称借款合同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与所查事实不符,其再审申请该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河南XX公司再审申请称刘XX没有履行支付款项的理由,经查,刘XX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庭审陈述,河南省XX公司对借款合同、代位偿还部分款项予以认可的事实,及借款、收据记载内容,证明刘XX已支付该款项,原审法院认定刘XX已履行支付并无不当。再审申请期间,河南XX公司未提供新的事实依据,其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XX公司的再审申请。
  • 曹康帆律师团队
  • 18137676663
  • 1410120********40
  •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中兴路楷林IFC-A座1111室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
  • 7年 入驻华律
  • 1次(优于73.39%的律所) 用户采纳
  • 1次(优于78.7%的律所) 用户点赞
  • 1546分(优于82.44%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0篇(优于91.59%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