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研究
周鹏飞律师
近来非法集资形势严峻,大案要案频发,涉案金额均达几百亿元,涉及几十万人,波及全国大部分省市,规模之大、膨胀速度之快前所未有。在此,我所对非法集资犯罪作如下报告,供大家参考和探讨:
一、案件主要罪名及发案趋势
(一)、主要罪名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全范围的检索,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案件所涉罪名主要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占比81.8%,集资诈骗占比18.1%,几乎所有的非法集资类型均由这两罪构成。另根据对上述两个罪名犯罪主体的分析,其中单位犯罪的仅占到总犯罪数的10%左右,大部分还是由个人以合伙或其他形式吸收资金。
(二)、发案趋势
根据查询判决文书可知,自2014年起,该类案件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远远超过以往常规年份,达历年最高峰值。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判决文书数量 | 集资诈骗罪 | 判决文书数量 |
2013年 | 273份 | 2013年 | 54份 |
2014年 | 1005份 | 2014年 | 204份 |
2015年 | 832份 | 2015年 | 188份 |
2016年上半年 | 169份 | 2016年上半年 | 77份 |
二、发案的主要地域分布
通过对发案区域及发案数量经过整合和分析,该类案件的已布及全国31个省份和大部分的市,案件多集中于东部沿海及中部省份,尤以江浙地区为发案重灾区。
三、发展趋势:
早期的集资方式较为传统,主要为个人或企业直接吸收公众资金用以特定投资类项目的生产开发为名进行集资,认领股份后进行分红进行集资,或利用各种民间的“会”“社”等组织进行集资。
如今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不仅这些传统的集资方式在借助互联网平台在转型,而且大量不规范的金融平台也是层出不穷,借着互联网开展宣传、归并资金,因为传播速度更快了,覆盖范围也更广了 ,资金的流通便捷了,所以大大突破了先前地域、行业的限制,不断向新的领域蔓延。
四、集资方式的主要特点:
(一)泛理财化特征明显
主要由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小贷公司等提供金融类服务的公司构成。投资品种趋于多样化,包含“投资理财”“股权理财”“财富管理”等方式招揽资金;投资期限灵活多样,从几天到几个月、几年不等;回报率根据投资期限长短也不同。
(二)诱导性强
集资方对外承诺投资具有低风险、高回报等特点来取得投资者信任,甚至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进行包装宣传,邀请知名人物帮助宣传造势。
(三)专业性强
涉案人员专业化素质较高,具有金融从业或学习背景的人员不断增多,甚至具有丰富的经济岗位的从业经验。部分涉案公司也会以真实项目为依托向社会融资,并对相应的项目设立各个职能部门,互相配合,增强投资者对涉案公司专业化程度的信任,从而加大投资。
五、主要罪名法律适用标准: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追诉标准:
行 为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参照标准 | 数额 | 户数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
个 人 | 20万以上 | 30户以上 | 10万以上 |
单 位 | 100万以上 | 150以上 | 50万以上 |
其 他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
量刑参考意见:
刑罚种类 刑罚种类 | 主刑 | 附加刑 |
达到追诉标准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并处或单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 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 |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依照上述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
(二)集资诈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等诈骗方法来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追诉标准:
情 节 主 体 | 追诉标准 | 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 |
个人 | 10万以上 | 20万以上 | 100万以上 |
单位 | 50万以上 | 50万以上 | 250万以上 |
量刑参考意见:
刑罚种类 刑罚种类 | 主刑 | 附加刑 |
达到追诉标准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或有 其他严重情节 |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或有 其他严重情节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依照上述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
因为非法集资犯罪在案情上互有通性,所以不少案件在侦查阶段最初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侦查,而随着案件的推进,最终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导致这样的情况发生的原因主要就是对犯意转化的认定。对于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如果在能体现犯罪嫌疑人主观存在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即可以认定为涉嫌集资诈骗罪。
当然,在实践中,应综合案件的一切事实来认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做出正确结论。
(三)、其他罪名概述
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指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六、总结
当前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为了防范和化解集资风险,应当加强金融业务在线上线下的监管和引导,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投资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理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