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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的力量:被告认罪,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发布者:周鹏飞2020年02月05日473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2018年中旬,嫌疑人赵某在某酒店的房间内趁被害人王某不注意窃走其皮夹内现金壹万叁仟余元,公安机关立案介入侦查后,依法对嫌疑人赵某进行了总共6次讯问,嫌疑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赵某委托本人为其进行辩护,因考虑到其年纪较小,仍需继续学习进修,如果留有犯罪记录,则这个负面影响将陪伴其漫长的一生。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依法查阅了案卷所有材料,最后选择为赵某作无罪辩护,后通过辩护人及时提交辩护意见,争取与公诉人进行数次当面沟通后,公诉人同意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赵某从此也不用再为是否会有刑事犯罪前科而困扰了。

 

主要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仔细查阅案卷后,不管是嫌疑人赵某自己的供述还是受害人的陈述,证明力都远没有达到定罪要求,且现场勘验笔录的合法性亦不满足相关要求的规定。

(一)受害人报警的案发时间为2018中旬,而嫌疑人在时隔几个月后被传唤时,直接回答因为盗窃,并对后面的案件经过直接陈述,这显然是不符合正常的逻辑,极有可能在讯问之前已经被公安指供、诱供。

其次,嫌疑人所作的对6份作案经过的供述基本一致,存在高度雷同的情况,辩护人认为不能排除侦查人员直接复制粘贴的讯问方式。

再次,嫌疑人对于相关的细节性问题存在矛盾,且不能自圆其说,也无法得到合理解释,并且与现场状况不一致,所以其陈述的真实性也是存疑的。

(二)辩护人从受害人王某的报案笔录和询问笔录存在较多不合理之处进行突破,结合常理来排除其陈述的对嫌疑人赵某不利的内容。

(三)结合勘验侦查笔录和侦查阶段还原的犯罪现场来看,辩护人也提出了异议,认为勘验笔录和现场存在矛盾之处,无法作为证据采纳。

其次,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也是提出了异议,向检察院提交了调取受害人及嫌疑人名下资金往来的申请,并且要求公安就损失数额进一步补充证明。

在辩护人坚持下,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均无新证据,且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无法进行合理说明和解释。最后,综合全案来看,基于各证据本身就存在一定问题,各个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没有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也就无法定罪量刑。

所以,通过这个案件,辩护人的工作提供的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服务,挽救的也不仅仅是委托人的自由,更是委托人的人权、乃至整个人生。


本案承办律师

周鹏飞律师,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周鹏飞
  • 13915889808
  • 132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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