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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改判,再审

发布者:辛长源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2日 6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X/,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全福,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安XX公司,营业场所新乡市卫滨区平原XX。

负责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XX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南XX。

法定代表人:周密,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华安XX公司(以下简称华安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X/申请再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从日常生活经验可以知道,营运车辆的续保都是不间断的,申请人也明确告知XX公司要求办理正常续保业务,但XX公司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造成了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一审中申请人提供的谈话录音中XX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承认了该事实,二审法院不顾以上事实,未能正确适用法律,严重侵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华安XX提交意见称,保险合同的保险单,明确载明了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应当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XX/2014年为涉案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于2015年12月12日到期,其于2015年10月21日通过XX公司进行续保,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13日起算符合常理。/王XX/称最终保险期间起始于2015年12月31日系XX公司工作人员在电脑端录入失误所致,/王XX/该陈述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XX公司的行为系造成案涉保险脱保的主要原因,原审法院应针对XX公司与华安XX的关系进一步审查,进而确定本案责任的承担主体。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辛长源律师,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保险理赔,人身损害,经济犯罪,交通事故等。办公地址:焦作市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焦作
  • 执业单位:河南豫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820********7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保险理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