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海燕律师
15年房产领域经验,实践经验丰富
13622829881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罗XX、广东省XX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唐海燕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罗XX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一审被告广州XX公司、骆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粤0105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罗XX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于2019年4月25日接到母亲罗群波的电话,告知其驾驶申请人名下的XX轿车在茂名市被交警查扣。经申请人了解得知,系与2016年一桩与申请人有关的民事诉讼纠纷所致。后经具体了解,申请人发现于2016年间曾被XX公司起诉,但由于申请人当时并未收到该案的任何法律文件包括传票和应诉通知书等,没有参加该案的任何诉讼活动,后海珠区法院对该案作了缺席判决,判决申请人对广州XX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XX公司据此向海珠区法院申请了执行,导致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被茂名交警查扣。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且一审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缺席判决,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应依法予以撤销。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函》是伪造的、一审认定申请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唯一证据是申请人曾于2013年10月12日签署过一份《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函》。但事实上,申请人从未签署过该《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函》,该申请函上申请人的签名和指模均是伪造的,根本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根据一审庭审记载,申请人认为XX公司的庭审陈述是不真实的,本人并未当面与XX公司签订过上述担保函。此外,该《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函》的内容也与实际情况不符。事实上,申请人从来不是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从未登记为该两家公司的股东。申请人只是曾应广州XX公司实际控制人骆X要求到XX公司帮忙过一段时间,参与过XX公司与XX公司的相机业务。对于上述《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函》中的申请人签名和指模,申请人要求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查明部分认定的“税务部门认定XX公司提供的运输单据为篡改单据(运输单据上的实际出口目的地香港被篡改为俄罗斯)。税务部门限期责令原告重新补充提供真实运输单据。”这一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经一审案件材料显示“运输单据上的实际出口目的地香港被篡改为俄罗斯”这一基本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XX公司提交的唯一一份有税务部门盖章的材料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人工调整申报表》。该申报表系XX公司自行制作向税务部门申请撤回退税申报。该申报表只能证明XX公司曾向税务部门提交了撤回退税申报的申请,根本不能证明撤回的原因就是“税务部门认定XX公司提供的运输单据为篡改单据(运输单据上的实际出口目的地香港被篡改为俄罗斯)”。而且,该申报表中还有与本案无关业务,因此是否是XX公司自身原因不得而知。对于XX公司不能获得税务部门退税的真正原因是否就是XX公司没有提供真实运输单据这一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完全可以查明。但一审法院既没有要求XX公司补充提交证据,也没有亲自向海珠区国税局进行核实,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凭XX公司的一面之词就作出认定,显然缺乏证据证明,证明逻辑亦不能成立。XX公司不能获得退税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行向海珠区国税局提交了一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人工调整申报表》,要求撤回共计人民币2,298万元的退税申报,海珠区国税局根据其申请同意不予退税操作。申请人认为,在没有税务部门给予明确不予退税结论的情况下,XX公司主张的退税损失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其主动申请撤回退税申报的责任应自行承担。至少,在没有证据认定是XX公司提供虚假单据导致XX公司无法退税的情况下,不应当由XX公司来承担责任。三、一审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缺席判决,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如前所述,申请人作为本案被告,从未收到过原审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因此根本无法参加诉讼,参与质证定案的关键证据,发表有利于自身的事实和法律意见,诉讼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经调取原审法院案卷材料,发现卷中《立案庭送达诉讼文书经过说明》中“电话通知情况”一栏为空白,而原告XX公司的起诉状中写明了申请人的手机号码,故申请人有理由认为原审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缺席判决,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综上,罗XX申请再审,请求依法裁定再审,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9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粤0105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9月18日,再审申请人罗XX对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另查明,2016年4月29日一审法院以单挂号信形式通知申请人应诉,但其逾期没有到庭。其后,一审法院又于2016年5月11日前往申请人户籍地住址张贴公告,向其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再审申请的提出时间,已超过前述法律所规定的有效期限。同时,申请人再审申请时,提出其从未签署过该《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函》,该申请函上其签名和指模均是伪造的,但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就其该主张予以佐证。另一审法院向其送达案涉法律文书时,先后经邮寄送达、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案涉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确认其法律效力。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罗XX的再审申请。
唐海燕律师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3622829881
  •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28次 (优于95.4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次 (优于95.5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7762分 (优于99.6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5篇 (优于94.09%的律师)

版权所有:唐海燕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0706 昨日访问量:8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