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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宫内窒息,医院应承担何责

发布者:唐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6日|分类:医疗纠纷 |689人看过

一、诊治经过

2012728日,患儿母亲因即将临盆至医院处住院生产。入院时,医院处的产科医生为患儿母亲做了相关检查,身体及胎儿一切正常。730日凌晨5时许,患儿母亲下体有液体流出,护士检查后说羊水破裂,宫开1指,并要求患儿母亲耐心等待。后患儿母亲开始宫缩并逐渐频繁直至9时才有医生过来检查,告之患儿母亲胎位偏左,顺产较难。遂患儿母亲要求剖腹产。而值班医师开始不确定称:先试着顺产,若不行再行剖腹产。

20127301010分,医生检查说宫开才1指,不能进产房。患儿母亲此时已阵痛厉害,遂强烈要求进产房生产。进入产房后,医生做了相关检查,告知胎儿正常,宫开3指。12时,患儿母亲阵痛地开始头晕,要求剖腹产。医院处护士称:现在要求剖腹产医生也不实施,宫开3指后就会全开;并且也要等医生上班,仍要求患儿母亲继续等待。12时至15时期间,患儿母亲一直等待,没有任何医生和护士对其进行过问。这期间患儿母亲阵痛且头晕地厉害,几次昏迷几乎没有意识。

201273015时左右,医生过来检查并指责患儿母亲频繁要求剖腹产,后对患儿母亲进行检查,说已经宫开9指,便赶紧让患儿母亲上产床进行生产。期间,医院处助产士为助产用力推患儿母亲腹部,其动作粗鲁。试产20分钟后,医院一主任医师过来检查后称:胎头难下降,无法顺产,胎心开始下降,需马上剖腹。1640分左右,医院才为患儿母亲剖腹产拿出患儿,当时患儿出生后一直没有哭声,情况十分危重,被转入医院儿科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并被诊断为:颅内出血。患儿在医院处出院后出现无规律行的抽搐,生长发育严重滞后,智力严重受损。

2012821日,患儿至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进行治疗,被诊断为:1、婴儿痉挛症;2、精神发育迟缓。自出生后患儿父母带着患儿辗转各个医院进行治疗,病情未见好转,后遗症癫痫病需要天天吃药控制,患儿的智力严重受损,同时医院也不能为患儿注射预防针,导致患儿体质更差,隔三差五就感冒发烧,引起气管炎及肺炎,给患儿带了无尽的痛苦折磨。

二、医疗鉴定

经广州市医学会鉴定认定:医院在对孕妇的产科处理过程中存在违规及医疗过失行为,患儿颅内出血的后遗症主要是胎儿宫内窘迫未能及时得到纠正长时间缺氧引起,其损害后果与医院对孕产妇产程观察检测不严谨,当CTS监护出现明显异常时未能重视,延误胎儿宫内窘迫的处理,因此构成三级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对患儿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继续康复治疗。

三、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承担80%责任,赔偿患儿各项损失约合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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