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患者因怀孕末期出现胸闷、气促,2013年8月7日到省人民医院就诊,省人民医院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重度二尖瓣狭窄并重度返流、三尖瓣关闭不全,重度肺动脉高压。10月21日患者到医方就诊后,2013年10月30日医方收患者入院,入院后医方根本没有未患者进行术前强心、利尿、补钾等治疗,在入院第一天检查了血生化后存在血钾低下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给予纠正电解质紊乱的情况,消极地等待手术。11月6日9:30医方为患者行“二尖瓣置换术+三尖瓣成形术”,下午3时手术完毕后进医方ICU,术后患者血钾低下,血压低。当天晚上出现心律失常及胸腔内出血,8:30医方宣告患者临床死亡。
二、司法鉴定
1、关于死因鉴定:司法鉴定所认定患者术后不久就出现自胸腔引出大量血性液体,其量达4650毫升,而该出血量不可能是因为心胸按压引起的,根据《实用心脏外科学》等相关学说二尖瓣置换术后左心室破裂时手术严重并发症,因此患者的死因应为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2、对医疗行为的评析:
(1)患者在手术后出现了二尖瓣置换术的严重并发症,从医方抢救记录里面反应出医方并未有有关对出血抢救的过程,而患者主要是因为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演变过程,医方没有认真分析出血的原因以及应该采取何措施,而心脏破裂出血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应当在评估术后风险时将心脏破裂列为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当心脏破裂出现后医方应立即采取开胸手术,但医方并未有任何相关的医疗措施。
(2)患者入院后血钾明显降低,但医方并未在患者入院后手术前给予患者补钾治疗,血钾并未得到纠正,由于血钾水平对心脏代谢功能影响颇大,血钾低下时会引起心律紊乱,是心脏在收缩时停止跳动,因此医方在该方面做的不足。
(3)医方病例记录不全面,检查不仔细,对预后不足,抢救措施不当。
根据医方的过错分析,因为患者患有重度二尖瓣狭窄并重度返流、重度三尖瓣返流、左心耳血栓形成,重度肺高压等基础病因考虑,医方应承担20%责任。
3、法院判决
判决医方承担百分之二十责任,医方向患方赔偿196000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