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柳杨|时间:2020年07月16日|1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XX诉被告吴XX、向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恩施XX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56元,减半收取95.28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