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友培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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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驳回上诉人上诉

发布者:曹友培|时间:2022年06月01日|2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

原审被告: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友培,河南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1上诉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2015年12月之前,上诉人分别于2012年10月16日、2013年1月8日向被上诉人归还12000元、28000元共计4万元的款项。2015年12月上诉人又向被上诉人归还借款10万元,上诉人共计向被上诉人归还14万元,但是一审认定上诉人所归还的款项仅有10万元,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借款日期系2011年3月27日,2015年12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归还借款后,被上诉人再未向上诉人主张过任何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且被上诉人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早在2018年就已经届满,上诉人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李某2辩称,一、答辩人与上诉人对本案借款约定的有利息。1、上诉人李某1出具借条时虽然没有在借条上写明利息,但双方口头约定了月息2分。一般还款都是整数还款,不可能不按整数偿还。李某12012年10月16日、2013年1月8日给答辩人的12000元、28000元是李某1支付所借20万元的利息,并不能冲抵借款本金。2、担保人钟某在一审中也认可上诉人2015年偿还了10万元本金后,还剩余10万元本金没有偿还,也就认可了上诉人在本案借款是约定了利息的。以上可证实上诉人下欠借款本金10万元没有偿还,上诉人李某1应履行剩余10万元借款的还款义务。3、答辩人和担保人钟某是街坊,钟某和上诉人是亲戚,答辩人在起诉的时候考虑到这层关系,放弃主张利息,只要求上诉人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0万元。二、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1、借款时上诉人给答辩人出具的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上诉人偿还10万元后,剩余借款本金10万元双方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答辩人对剩余借款本金10万元随时可以主张权利。答辩人的本次诉讼不过诉讼时效,上诉人应承担还款义务。2、答辩人每年多次向上诉人李某1讨要借款,上诉人李某1为了逃避还款义务,找种种理由推脱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上诉人一审时收到法院的电子传票,但是其却放弃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查清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钟某述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2015年12月份被上诉人李某2要求上诉人李某1承担还款责任,上诉人李某1也承担了10万元的还款责任。本案答辩人保证期间应从2015年12月份计算六个月,在这期间,李某2一直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认定超过保证期间。答辩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认可借条及担保人协议书上其签名、指印的真实性,其上诉亦未对借款行为提出异议,足见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现被上诉人要求其偿还借款,上诉人应予偿还。虽然借条上未载明利息,但是担保人协议书上载明“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人的本金或利息”,可见案涉借款约定有利息。上诉人上诉称其于2012年10月16日、2013年1月8日共偿还4万元本金,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仅偿还本金10万元,明显错误。上诉人为证明其向被上诉人偿还该两笔款项提交了银行流水复印件予以佐证,该证据未加盖银行公章,被上诉人及钟某不予认可,难以采信。且,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未对偿还本息约定顺序的,应先清偿利息。故,即便该证据属实,亦难以证明系偿还借款本金,上诉人关于已偿还4万元本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称案涉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案涉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即便被上诉人2015年12月未再主张还款,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放弃剩余款项,上诉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就剩余款项主张权利后未再主张,故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关于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李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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