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经济补偿金纳税的起征点较高,以当地“年平均工资的3倍”作出划分,大部分人尚达不到起征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经济补偿金纳税的起征点较高,以当地“年平均工资的3倍”作出划分,大部分人尚达不到起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