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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既遂定刑标准

作者:史志刚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3次举报


信用卡诈骗罪既遂定刑标准

来源:华律网整理                                       

信用卡诈骗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信用卡诈骗罪既遂定刑标准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哪些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鉴此,不能将透支时的恶意简单等同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应结合此后的催收还款行为来认定。透支时有恶意但能及时归还的,不应认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透支时有恶意且未能及时归还的,才可确认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另一方面,即使透支时是善意,但如果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同样应认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以犯罪论处。


史志刚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本科专业,法学学士学位。大学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