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汉|时间:2020年11月04日|10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退房退款,即原告向被告退还房屋,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60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房屋办证费用损失10761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由被告方开发的位于黄梅县××镇××前大道誉天下尚都A大门幢103铺号房(建筑面积22.36平方米),房屋价格为160000元,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100000万元,余款60000元通过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合同第八条还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8年10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合同第九条约定,逾期超过90日未交房,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及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全部购房款,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房故起讼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X、XX置业公司自愿于2020年9月24日解除双方于2018年11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由XX置业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前返还刘X购房款、办证费用、合同违约金等合计200000元(汇入刘X卡号为62×××21的银行账户);
三、由刘X于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XX置业公司退还合同约定的房屋及产权证,并协助XX置业公司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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