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法律关系是什么
信用卡系银行或信用卡公司签发的一种信用凭证,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信用卡系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介质。
信用卡交易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发卡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其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发卡银行对申请人的必要信息进行审核后向其寄发信用卡,此后持卡人在发卡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内凭信用卡在特约商户处消费并签单确认,特约商户在审核密码、签购单与预留信息一致的情况下确认消费,交易完成。
交易完成后,特约商户将相关单据送交收单银行请求付款,收单行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将签帐款支付给特约商户,而后向发卡银行请款。发卡银行经审核,在没有扣款原因的情况下将垫付款项支付给收单行。
最后一个阶段是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寄发消费对帐单,在持卡人按期支付欠款后,发卡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将持卡人帐户信用额度补足。
二、信用卡刷卡消费中各方的义务
(一)银行的义务。
发卡行要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确认是本人申请信用卡使用,信用卡有被冒名申领的,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银行有安全保障技术的义务,若因其安全保障技术缺陷所致信用卡被复制,破译密码等导致信用卡盗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其应对信用卡用户的损失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银行办卡时一般都会对信用卡被盗刷有约定挂失前一定时间被盗刷,被盗损失由银行承担;信用卡所有者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找银行赔偿,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与刷卡商户无关,但应证明非本人原因导致信用卡安全性受损。
(二)持卡人的义务
信用卡有别于普通个人有形财产,在授信额度内,信用卡被冒用的损失具有不确定性,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应当预见到信用卡使用中的风险问题。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账户信息以及密码的义务,应尽到高于普通财务的注意义务;在信用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尽快向所属银行信用卡客户端申请挂失服务;如果因为信用卡遗失而被盗刷,持卡人自身负有重大过失,理应其自担其责。
(三)特约商户的义务
在信用卡流程中,特约商户是终端受理审核信用卡的重要环节,其应当履行善良管理人的审慎义务,应当对签购单上签名与信用卡上签名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商户未尽审核签名义务的,在冒用人的签名与信用卡正面的持卡人汉语拼音姓名截然不同的情形下接受支付,对于涉讼信用卡被冒用的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持卡人持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时,与特约商户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当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时,由于不是基于持卡人真实意思表示,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在此种情形下,持卡人选择起诉特约商户要求赔偿损失,只能基于损害事实提起侵权之诉。
三、信用卡盗刷常见情形及法律责任
(一)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进行消费的行为
用伪造的信用卡到商户进行刷卡消费的行为触及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即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发卡行若不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应承担信用卡用户损失的违约责任;同时各大银行在用户申请办理信用卡时,承诺针对信用卡盗刷的失卡保障,这也要求发卡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到商户进行刷卡消费。
上述行为触及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系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侵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盗窃、骗取、拾得他人信用卡到商户进行刷卡消费。
上述行为触及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该行为是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的行为,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侵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也可能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处分权,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多数情况下数罪并罚。
(四)使用手机刷卡器的盗刷
手机刷卡一清机刷卡,即通过连接手机蓝牙设备,开通手机上网功能,打开指定手机APP软件,按照指令刷卡进行消费或者套现行为。手机一般都由支付方平台提供的独立后台系统,可供上网查询入帐明细,一般刷卡后到账时间分为三种,即T+0、T+1、T+2这三种模式(若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刷卡,得到周一或中国人民银行上班才可到帐进行清算分配)到账账户为该刷卡器绑定的指定银行卡。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指出手机刷卡器的合法与否,但是目前二清机市场存在安全隐患,若信用卡被他人通过上述情况进行盗刷,刷卡者触及我国刑法中盗窃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
以上四种常见现象在实务中统称为盗刷他人信用卡,均涉及刑事犯罪;同时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的行为,知晓其消费密码后的刷卡行为,比如夫妻之间的借用行为,视为使用者与持卡者之前的委托关系,但此借用行为仍有盗刷的可能性,这就需要信用卡持卡者注意尽到保管义务,避免信用卡遗失,复制等现象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