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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北高速公路分公司、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北高速公路分公司路政大队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7月22日 | 发布者:任桐魁 | 点击:58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原告王XX与被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北高速公路分公司、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北高速公路分公司路政大队、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北高速公路分公司路政大队兴县南中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北高速公路分公司、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北高速公路分公司路政大队、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北高速公路分公司路政大队兴县南中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非法扣押的属于原告的晋J×××××货车和晋JXXX车及车载精煤;2、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的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北高速公路分公司路政大队、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北高速公路分公司路政大队兴县南中队系被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北高速公路分公司的下属单位,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XX对被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北高速公路分公司路政大队、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北高速公路分公司路政大队兴县南中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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