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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在教育机构侵权案例中的适用

作者:张鑫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06次举报

      近年来,校园侵权案件频发,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威胁,本文主要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针对校园伤害中校方的民事责任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学习。


【定义解析】

       校园侵权,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下称未成年学生)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及生活设施中,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来自学校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


【侵权类型】

        未成年学生在校致害案件的几种主要类型:

        1、学生间互相嬉闹、玩耍、打斗造成的人身损害。

        2、教育机构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因管理、维护不当而引起的人身损害。

       3、施教方的损害。此类损害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为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等,系施教方主动实施,对被侵害人的身体及心理造成的损害结果往往比较严重。

       4、教师教学行为不当,在教学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保护、监督职责,或因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竞赛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

        5、因教育机构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等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

        6、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而发生的人身损害。

        7、教育机构怠于履行监护责任而对在校学生造成的损害。通常表现为来自校内或校外对在校学生对侵害时,校方在保护和监管上的不作为,从而给学生造成的损害。


【责任范围】

       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

        1、责任范围

        在教育机构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所及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责任期间 

       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还是课间休息时间等,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均附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3、责任区域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其送至教育机构后,教育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即学校的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的侵害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区分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不同情形。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过错责任”、“补充责任”三种依据,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校内外的人身侵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教育机构的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法》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害的,对其负有教育、管理、督导、保护等义务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害的,教育机构仅仅承担过错责任。

       上述责任不包括由于第三人原因引起的人身侵害,且该责任仅仅限于人身损害责任,不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


第三人侵权下的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

     在有第三人侵权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时,除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外,有过错的教育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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