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孙某与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孙某承包案涉装修工程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部分材料,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合同生效后,孙某依约组织施工人员完成全部工程施工义务,但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
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孙某始终与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工程施工衔接、工程量核对及工程款结算等事宜进行磋商沟通,该法定代表人亦多次作出向孙某支付工程款的承诺。因申请人长期拖欠工程款,孙某委托张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孙某均获得胜诉。后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生效裁判,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张律师继续接受孙某委托,作为其再审程序中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审查。
二、各方主张及律师代理意见
1、再审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再审主张
再审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其并非案涉劳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案涉工程所实施的相关行为系个人行为,与法定代表人职务无关;其公司未实际参与案涉工程的分包、施工管理等相关事宜,亦未实际收取案涉工程劳务费;原一、二审判决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判令其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原生效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张律师代理意见
针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主张,被申请人孙某的诉讼代理人张律师结合本案全部在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反驳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被申请人孙某在原一、二审程序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充分证实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系以再审申请人公司名义承接案涉装修工程,并将该工程转包给被申请人孙某。李某作为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前述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相关规定,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再审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原审第三人在原一、二审程序中的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进一步佐证其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亦能印证再审申请人实际参与案涉工程相关事宜的事实。结合被申请人孙某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足以确认李某始终以再审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就案涉项目的施工范围、进度安排、款项核算等核心事宜与被申请人孙某进行磋商、对接,其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再审申请人的职务行为。
本案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再审申请人不仅实际收取了案涉工程的材料采购款项,亦实际收取了案涉工程劳务费,据此可以认定,再审申请人并非仅作为案涉工程材料采购主体参与相关事宜,而是案涉装修工程的实际承包方,其依法负有向被申请人孙某支付全部工程款的合同义务及法律义务。
再审申请人主张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相关行为系个人行为,但未提交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再审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其该项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三、法院裁判结果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本案全部证据、审理卷宗及各方意见后,作出如下审查意见及裁判结果:
李某作为再审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案涉微信工作群中发送再审申请人就案涉工程的发票开具信息等行为,应认定为系以再审申请人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该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民事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再审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再审申请人主张其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相关行为系个人行为、其公司不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亦无法推翻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链条。
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