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陈某系从事橱柜安装业务的个体从业者,长期为包括本案委托人(被告)在内的多家全屋定制企业提供承揽性质的安装服务。某日,陈某与委托人达成合意,由陈某承揽案涉业主的橱柜安装工作。在安装作业过程中,陈某因自身疲劳作业导致手指受伤,案涉安装工作因故未能竣工。陈某以其与委托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委托人向其支付劳务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张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担任其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
二、律师核心代理意见
案件受理后,张律师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经严谨分析论证,形成如下核心代理意见:
双方不具备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从法律关系构成要件来看,雇佣关系的核心在于人身依附性与管理从属性。本案中,陈某并非专属性为委托人提供劳务,其工作时间、作业安排均由自身自主决定,不受委托人的考勤管理、工作指令约束,亦无需遵守委托人的内部规章制度,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不符合《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法律认定标准。
双方构成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委托人将橱柜安装这一特定工作任务交由陈某完成,核心关注安装成果是否符合约定标准,对陈某的具体施工时间、作业流程未作干预,仅履行成果验收义务;且陈某在作业过程中自行提供安装工具,必要零部件由其自行采购,双方按完成的安装成果一次性结算报酬,完全符合承揽合同 “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支付对价” 的法律特征,应依法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
陈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一,关于医疗费主张。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根据 “风险自担” 原则,应由承揽人自行承担责任,委托人作为定作人对损害发生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二,关于劳务费主张。案涉安装工作未实际竣工,陈某未向委托人交付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其主张劳务费缺乏事实基础。综上,陈某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无合法依据,不应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三、案件结果
本案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法定诉讼程序终结后,原告陈某认可其诉讼请求缺乏充分依据,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一审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