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原告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酒店有限公司签署《酒店筹备与委托管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其承租酒店的经营与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协议签署后,被告将在工商部门注册该酒店新企业名称,并承诺注册后的新企业将承担被告在本合同当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原告允许被告非独占性的使用原告的酒店品牌,品牌授权费按照酒店营业收入的约定比例承担,区域管理费按月收取,用于区域经理到店面进行培训、督导、质检、营销管理的杂费。但因原告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在先,因此被告认为其无权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总计16万元,张律师代理本案被告。
律师分析
收案后,张律师进行了深入的证据分析,认为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区域管理费,原告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构成违约在先,因此无权主张区域管理费。合同载明原告应当在被告开业后对其进行技术支持,并应通过中央预订系统对被告进行客源输送,因此被告支付区域管理费的前提应当是被答辩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本案中原告未安排专业人员到店进行培训和督导。原告没有履行其作为受托方的酒店管理、咨询、指导等义务,也未履行在客源输送、人员培训等各项支持及后续服务的义务,致使被告长期严重亏损,其构成违约在先,因此原告无权主张区域管理费。2、关于系统维护费。基于上述原告的原因,被告后续未再使用原告提供的系统,因此并未实际产生系统维护费,该笔费用被告不应承担。2、关于品牌授权费。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依据合同规定,品牌授权费按酒店营业收入的约定比例收取,但因原告的上述违约行为,致使被告的酒店营业总收入长期为0,其本就无需缴纳品牌授权费。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认定:
1、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到被告酒店开展培训、督导、质检、营销等合同约定工作,对其主张的区域管理费不予支持;
2、因被告未实际使用原告提供的系统,对原告主张的系统维护费亦不予支持;
3、被告需向原告支付部分品牌授权费,合计2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