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第三人南京某公司为案涉项目发包方,济南某安装公司为名义承包人,双方签署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为青岛市某展厅。被告一山东某公司与被告二陈某作为共同实际承包人将该项目转包给刘某,刘某为该项目实际施工人,现案涉工程已施工完成,该项目也已正式投入使用,但上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25万元,刘某多次索要,被告却互相推卸责任,其违约给刘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刘某委托张律师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分析】
经过收案后的简要分析,张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难点:原告与而二被告之间并无签署相关施工合同,而二被告均否认与原告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是否为适格当事人需进一步加以证实;被告一处负责人对原告的承诺能否认定系职务行为;被告二的身份属于居间方还是实际承包人。
鉴于上述争议焦点,张律师重点搜集了相关证据,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代理意见。张律师认为,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载明,二被告在承接案涉工程后,将其交由原告进行施工,并将案涉工程的所有相关材料均发送至原告,由原告制作报价单与发包方进行工作对接。在施工过程中,二被告多次就案涉工程与原告进行沟通交流,原告的施工进展及施工成果在向发包方汇报的基础上,也向二被告共同告知,因此原告能够证实案涉装修工程项目系由其进行组织施工,其有权主张相关工程款。此外,鉴于案涉项目施工前原告与二被告并未明确约定案涉工程的实际工程价款,双方系先施工后进行结算。在项目结束后,原告已将工程总费用明细发送至二被告,在此金额基础上,二被告与原告协商优惠,最终双方认可本案工程实际价款为45万元,被告二已支付20万元,尚余25万元未予支付。依据原告提交的与二被告的聊天记录可知,二被告均认可此事,因此该笔工程款欠款的事实及金额均系真实存在。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主张,全额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