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孙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多年,二人有13岁的儿子常年跟随刘女士生活,但因双方感情矛盾过多,近几年来刘女士多次拒绝孙先生探望儿子的要求,孙先生一怒之下不再向刘女士直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是通过给孩子购买生活用品及学习用品、电子产品、服饰等方式,每月给孩子花费固定的金钱数额。2024年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孙先生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7000元,在与孙先生进行了详细的案件沟通之后,张律师接受了孙先生的委托出庭应诉,并竭力将抚养费降低。
【办案过程】
收案后,张律师指导孙先生及时固定了本案的诸多关键证据,制定详细的应诉思路,庭前向法院申请阅卷,提前了解原告立案时提交的部分证据材料,并逐一作出分析和抗辩。张律师认为,孙先生虽然没有通过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抚养费,但其已通过其他方式履行了抚养义务,且就原告主张的金额而言,远远超出了孙先生的实际支付能力,支付抚养费的目的应当是满足婚生子的正常生活需要,而不是让孩子过上超出普通人的富有生活。刘女士的诉请明显超过了当时的实际生活水平。
【判决结果】
开庭后针对开庭情况及案件争议焦点,张律师提交上述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将孙先生的实际支付金额大幅降低,并扣除了孙先生过去对孩子的实际花费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