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司法实践中,承包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随即以质量违约为由提出对抗性主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被告的发包方主张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究竟应该属于本诉中的抗辩,还是需要提起反诉或是另行起诉呢?
【案情简介】
原告某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工程项目的排水系统深化、材料供应和安装施工,该工程已由原告施工完成,并经被告投入使用,但被告始终拖欠原告工程价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因原告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要求减少支付工程款。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为了让当事人早日拿到款项,笔者多次与被告进行协调沟通,最终说服被告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与原告达成调解,在足额支付了剩余工程款后,原告向法院提起撤诉。
【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焦点评析】
将发包人提出的质量问题主张进行类型化分析,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范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诉讼程序以及诉讼费的缴纳问题,下面就以发包人的四种质量责任主张分别进行讨论。
1、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系行使《合同法》67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这属于对对方请求权的防御,是一种抗辩。
2、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减少支付工程款。
减价的目的是对抗本诉中的价款请求权,作为一种防御性的手段,意图少付或不付款项,并没有必要成为一种单独的诉。
3、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如果施工合同里对质量责任的违约金有约定,则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主张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质量违约责任。此时,违约金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一种方式,发包人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诉求不仅明确而且具体,属于独立的诉。
4、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承包人赔偿修复、返工活着改建等的合理费用损失。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修理、返工或者改建时承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原给付义务,具有优先适用性,而此时的赔偿损失属于对质量维修责任的替代,属于一种新的诉讼请求,属于单独的诉而不属于抗辩。
综上,对发包人要求巨富或者减付工程款的主张,应作为抗辩处理,对发包人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主张则应作为反诉或另行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