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5日 4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系同事关系,在偶然一次交谈中得知被告曾出国务工并有不不菲的收入,原告便告知被告自己也想出国务工,央求被告能为其办理,被告将原告介绍给了案外人杨某,由杨某为其办理出国手续,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将款项转给被告,委托被告交付给杨某,被告将款项交付后,便不再参与此事。几年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声称自己从未出过国,要求被告返还支付的款项,笔者代理被告。
笔者认为,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在本案中丧失胜诉权,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首先,本案发生于2015年,原告系以债权请求权提起诉讼,依据当时适用的《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该案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由于本案发生后至原告起诉之日止,从未以任何形式向答辩人主张过权利,本案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中间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
此外,据原告所称,本案的基础事实系为其办理出国事宜,因此原告对自己是否有出国,其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何时受到侵害都非常的清楚,不存在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因此本案也不适用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
另一方面,除诉讼时效届满之外,仅针对原告的主张而言,被告也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原告充分知晓其出国事宜系由案外人杨某为其办理,被告仅起到介绍作用,因此原告应当向案外人杨某主张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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