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8日 16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作为承包方,被告作为发包方,双方签署《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案涉工程项目,现原告已经施工完成,工程也已投入使用,双方签署《会议纪要》确认扣留工程结算金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并于当月进行了结算审核,依据《工程结算核定单》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350万,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但均未果,故笔者代理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分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案涉《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分包人承担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后原告按约完成了涉案工程。2018年由青岛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就案涉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审定造价为350万,2018年11月原被告达成《会议纪要》,第3条就验收及质保金双方进行了约定。
【法院观点】
原被告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完成了本案涉案工程后,经结算,审定工程造价为350万,后双方在《会议纪要》中确定,2014年5月案涉项目结束,双方商定暂按原检测长度进行结算,质保期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但截止至今双方并未确定具体保质期限。据此,本院参照双方在《会议纪要》中的约定,并结合具体的施工结束时间,确认本案所设工程的质保期起算时间应为2018年8月,质保期应按设计图纸载明之五年,利息应当以350万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审理结果】
最终,本案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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