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3697687653
咨询时间:00:01-23:59 服务地区

350万工程款成功为施工单位追回!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8日 16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作为承包方,被告作为发包方,双方签署《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案涉工程项目,现原告已经施工完成,工程也已投入使用,双方签署《会议纪要》确认扣留工程结算金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并于当月进行了结算审核,依据《工程结算核定单》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350万,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但均未果,故笔者代理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分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案涉《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分包人承担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后原告按约完成了涉案工程。2018年由青岛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就案涉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审定造价为350万,2018年11月原被告达成《会议纪要》,第3条就验收及质保金双方进行了约定。

【法院观点】

原被告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完成了本案涉案工程后,经结算,审定工程造价为350万,后双方在《会议纪要》中确定,2014年5月案涉项目结束,双方商定暂按原检测长度进行结算,质保期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但截止至今双方并未确定具体保质期限。据此,本院参照双方在《会议纪要》中的约定,并结合具体的施工结束时间,确认本案所设工程的质保期起算时间应为2018年8月,质保期应按设计图纸载明之五年,利息应当以350万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审理结果】

最终,本案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支付相应利息。

张鑫律师 已认证
  • 执业8年
  • 13697687653
  •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44次 (优于96.7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9次 (优于97.1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9089分 (优于99.2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5篇 (优于99.88%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鑫律师IP属地:山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27178 昨日访问量:21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