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0日 6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房地产公司认为被告违反双方签署的《认购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扣除近100万元购房定金,首先双方对于案涉房屋的价款约定清晰明确,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有权不予退还定金,其次《认购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被告不得无故要求退房、换房,否则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解除本协议,且定金不予退还。笔者代理被告。
庭审中,原告主张《认购协议书》中写明了购房款总额,并约定被告在协议签署之日支付购房款,在被告已经违约的情况下,主张案涉房屋被炸毁要求退房没有依据。我方主张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商品房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向原告提交购房查验证明,收到证明后再行支付购房款,但原告未能提供,同时涉案房屋因质量问题炸毁重建,所以被告未支付款项,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不予退还购房定金的主张是否成立。双方签署的《认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未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的建筑面积及价格均未最终确定下来,后涉案房屋又因质量问题炸毁重建,在此情况下,被告不再要求签订合同继续购买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因原告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涉案房屋炸毁重建,被告有权不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购买房屋,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因原告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要求扣除定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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