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作为承包方,被告作为发包方,双方签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案涉工程项目,现原告已经施工完成,工程也已投入使用,双方签署《确认单》确认扣留工程结算金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并于当月进行了结算审核,依据《工程结算核定单》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110万,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但均未果,故笔者代理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分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案涉《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分包人承担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后原告按约完成了涉案工程。2018年由青岛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就案涉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审定造价为110万,2018年11月原被告达成《确认单》,第3条就验收及质保金双方进行了约定。
【一审法院观点】
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完成了本案涉案工程后,经结算,审定工程造价为110万,后双方在《确认单》中确定,留工程款结算金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支付7%,质保期满后付清,双方还约定该工程质保期限的起算时间为2014年12月,质保期限按照设计图纸载明,应为5年,故质保期满的时间应为2019年11月,质保期满后,被告应将10%的质保金110万元给付原告,逾期给付的,还应支付给原告相应的利息,利息应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审理结果】
最终,本案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支付相应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