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于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了某示范区的硬景安装工程,随后陈某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原告林某,双方签署了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涉案工程绿化、排水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施工工艺,林某进行了合理及必要的增加,工程施工完成后陈某迟迟不与林某进行验收及结算,工程现已投入使用,但是陈某始终拖延向林某支付工程款,林某多次催要,但陈某均已工程质量不合格及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林某遂委托笔者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笔者收案后,经过仔细研究发现,本案涉及到一个施工习惯中的“背靠背”条款,即承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但是在本案中因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向陈某支付工程款,导致陈某始终以此为由拖延支付林某的工程款。
经过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双方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鉴定,但陈某始终主张未到支付期限,笔者认为“背靠背”条款并不能免除陈某应依据合同相对性向林某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且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近一年的时间,在此期限内陈某并未向林某提出过关于工程质量的任何问题,应当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另一方面陈某也没有举证证实其向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过相应债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若本案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那么陈某应当属于通过不作为的行使以不正当方式阻止条件成就,在此情况下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最终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庭审,被告陈某当庭同意向林某支付9万元工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