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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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资金短缺被迫违约,看张律师如何为其避免近10万元违约金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5日 785人看过 举报

2022-03-2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29日周X从XX公司处购买了4处车位,车位总价款32万元,周X应于签署协议当天支付首期款项,后三期款项也均约定了具体支付时间,协议第4条约定了车位交付时间,协议第6条第二款的约定,周X每逾期一日应向XX公司承担逾期应付款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达30日,XX公司有权解除协议,且若据此解除本协议的,XX公司有权收回该车位另行处置,并且周X应向XX公司支付违约金。因周X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剩余款项,被迫违约,XX公司遂起诉要求周X支付96,000元违约金。笔者代理周X。

在分析案涉证据的时候,笔者了解到案涉协议的第四条约定,XX公司应于2019年10月31日前将该车位交付给周X使用,周X应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到XX公司处办理该车位的验收交接手续,并以前述约定的时间作为双方实际交付时间,但在前述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周X未付清使用费用的,XX公司交付给周X的时间相应顺延至周X付清全部使用费后。

因此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可知,XX公司并没有交付案涉车位,周X也未使用该车位,因此关于XX公司要求周X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笔者认为违约金的赔偿应以XX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准,根据XX公司不予退还的周X已交付的款项已足以涵盖XX公司的损失,因此我方不认可XX公司对于违约金的诉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签署的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对于XX公司主张周X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周X违约,XX公司依约不予退还周X已支付的车位首期使用款,本院认为该款项具有违约金属性,可以弥补XX公司的实际损失,其再行主张周X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张鑫律师,咨询电话:1369768765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岛市律师协会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48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