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以租代售是近年来常见的汽车销售模式。消费者与商家签署长期租赁合同,消费者先取得汽车的使用权,付一笔保证金,然后每月按时支付租金,若干年后便可取得车辆所有权或买断使用权,这种模式一方面给资金尚不充裕的消费者一定的缓冲时间,一方面也使销售方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
本案就是一起因“以租代售”而产生纠纷的案件。笔者代理被告商家。
原告主张被告擅自将涉案车辆自行开回,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并过户至原告名下。庭审过程中笔者代被告向法庭提起了反诉,要求原告支付逾期租金,并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
笔者主张,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应于每月10日支付当期的车辆租赁费5000元,若逾期3日以上,被告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现因原告逾期支付车辆租金,构成违约,被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取回车辆,且涉案合同系融资租赁合同,被告系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基于原告的违约行为,被告在对原告履行告知义务后,有权对合法取回的车辆自行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依法支持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