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林某找我的时候非常着急,这笔施工款已经拖欠了半年多,他来来回回找了对方很多次,从起初的拖延推诿,到后来干脆不认账,林某实在是没有办法,这才决定走司法途径。案情其实不复杂,林某经人介绍承包了孙某的工程项目,因为是第一次合作,林某对款项的结算方式想要日结,但是孙某哥哥长弟弟短的一系列看似对林某一见如故的操作,打消了林某的顾虑,也同意了每日签署结算单,项目完成后一同结算。
林某勤恳负责地完成整个工程后,之前跟他称兄道弟的“好哥哥”却换了一副嘴脸,不是说自己在老家,就是说物业还没有给他结算,到后来就变成了“款项付给了介绍人,你是介绍人雇的,不要来找我。”等一系列说辞。
笔者接收该案后详细了解了案件发生的过程,当即判断了本案的性质,大致确定了一个基本方向,在认真研究过原告所有的证据材料后,我发现了本案存在的各项问题,首先是诉讼主体问题,对账单系由个人签字,但收款收据却是公司的盖章,是否能认定为职务行为?其次,对于介绍人的性质如何确认,是仅仅属于中间人,还是和被告的共同合伙,还是实际雇佣原告的雇主,这都决定了本案的被告应该是谁;最后,也是最棘手的证据问题,既然没有付款,为什么会在收款收据上签字确认?既然本案中间人仅系介绍关系,为什么原告会向其索要欠款?
经过再一次和当事人沟通案情,调查取证,制定了如下诉讼方案:1、鉴于双方均系一人有限公司,而根据涉案合同的性质,原被告双方均系法人,而非自然人,而又依据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征,要求被告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2、根据对双方签署的单据的研究,该单据的性质系对账单,而非实际的收款收据;3、综合案件发生的过程,原告并未向被告授权可以将款项支付给案外人,但之所以曾向案外人索要欠款,系在向被告追索不成的情况下,无奈采取的救济措施,但并不表示免除了被告的支付义务。
依据上述诉讼思路,本案完美胜诉,法院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