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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回50万元欠款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1日 9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现实生活中,朋友熟人之间经常出现一方邀请另一方“投资入股”其名下的公司公司并“参与分红”的情况,但“投资”过程中并未按照正常的股东变更或增资扩股程序进行,而是基于情感信任签订合作协议后便实际转账履行更为复杂的,该笔转账还有可能被转入第三人的投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当双方发生经济纠纷或者项目无法营利时,“出资方”如何要求返还出资款项呢?这就需要探究所谓的投资协议下实质的法律关系,如本案,出资人是否是出借人?要判断当事人的性质,在于签订的《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中是否约定有关于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盈余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

就本案自然事实而言,这是一起案情清楚的民间借贷案件;但就法律事实而言,这是一起较为复杂的民间借贷案件,披上了投资的外衣,双方有诸多资金往来,因此本案涉及到投资和民间借贷两者的区别和认定问题证据不好搜集,需要一层层抽丝剥茧,挖掘投资协议背后的法律关系本质。

诉讼要点:

1、看出资人是否享有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包括参与决策权、知情权、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如果有此权利并实际参与运营,则出资人享有企业股东(或合伙人)地位

2、看出资人是否只享有固定回报或收益,而不共担经营风险,若符合该特征则属于借贷关系,不符合投资合作中“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原则

3、看是否将出资人列入股东名册,并取得股东资格,是否持有相应股权或份额,并以此享有利润分配权,若具备该特征,则属于投资关系

4、委托投资中,双方仅约定固定回报而不承担风险,为借贷关系;受托人未将委托人出资用于投资,而是按约定给付收益,为借贷关系

【裁判要旨】

1、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不应受制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外观和名称,而应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实质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综合认定。

2、“投资合作”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投资有可能是入股、合伙或者借贷。投资实际的法律性质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关键看当事人是否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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