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现实生活中,朋友、熟人之间经常出现一方邀请另一方“投资入股”其名下的公司公司并“参与分红”的情况,但该“投资”过程中并未按照正常的股东变更或增资扩股程序进行,而是基于情感信任签订了合作协议后便实际转账履行,更为复杂的,该笔转账还有可能被转入第三人的投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当双方发生经济纠纷或者项目无法营利时,“出资方”如何要求返还出资款项呢?这就需要探究所谓的投资协议下实质的法律关系,如同本案,出资人是否是出借人?要判断当事人的性质,在于签订的《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中是否约定有关于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盈余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
就本案自然事实而言,这是一起案情清楚的民间借贷案件;但就法律事实而言,这是一起较为复杂的民间借贷案件,披上了投资的外衣,双方有诸多资金往来,因此本案涉及到投资和民间借贷两者的区别和认定问题,证据不好搜集,需要一层层抽丝剥茧,挖掘投资协议背后的法律关系本质。
诉讼要点:
1、看出资人是否享有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包括参与决策权、知情权、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如果有此权利并实际参与运营,则出资人享有企业股东(或合伙人)地位;
2、看出资人是否只享有固定回报或收益,而不共担经营风险,若符合该特征则属于借贷关系,不符合投资合作中“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原则;
3、看是否将出资人列入股东名册,并取得股东资格,是否持有相应股权或份额,并以此享有利润分配权,若具备该特征,则属于投资关系
4、委托投资中,双方仅约定固定回报而不承担风险,为借贷关系;受托人未将委托人出资用于投资,而是按约定给付收益,为借贷关系。
【裁判要旨】
1、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不应受制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外观和名称,而应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实质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综合认定。
2、“投资合作”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投资有可能是入股、合伙或者借贷。投资实际的法律性质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关键看当事人是否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