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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人员以职务名义对外发生的借款纠纷诉讼思路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0日 10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郝某一系被告二某公司业务总监,工作职责系负责公司业务的对外联络,原告费某系被告处的常年客户,2019年,被告一以公司名义向原告提出借款,用于公司年底的资金周转,并向其出具加盖被告二公章及被告一签字捺印的借条一份,原告基于被告一在被告二处的业务总监身份,并未对该借款事实的相对方产生怀疑,收到借条后,原告及时将约定的本金转给被告一,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均没有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也往被告二处追讨欠款,但被告二否认其借款事实,多次协商不成,原告委托笔者提起民事诉讼。

收案后,认真研究了证据材料,查阅了相关司法判例,笔者认为本案的借贷合意及款项的交付都有明确的事实及证据支持,但针对借贷的相对方则存在的一个风险,即如何认定被告一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足以使原告认定其行为已得到被告二的认可或授权。所以,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借款人的认定,以及被告一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在搜集证据方面,首先,核实了被告一在被告二处的身份及工作职责,其次针对被告二过往的业务经营模式,被告一对原告的说辞具有一定合理性,足以使原告相信该行为即为被告二的行为。

【法律解析】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律原因,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意表见代理问题,对自己,他人及社会的利益负责。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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