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董某陆续向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购买机电零配件,因公司规模小,法律制度不健全,双方前期并未签订任何合同,董某通过电话与该五金公司联系购买,有时到公司取货,有时到该五金公司存放在仓库附近的超市取货,双方的交接程序过于随意,也没有签字确认,仅有该五金公司自己记账的货物单据,并通过微信将记账单发送给董某,该公司在起诉前最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多次应董某的要求为其供货,但董某始终不予支付货款,累计拖欠货款总额近10万元。
本案中,笔者作为该五金机电公司的代理人,为了证实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记账单15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屏12张,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上述三部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依据上述证据,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最终支持了我方的所有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这个案件折射出了现实中的交易习惯问题,即以其他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的认定。
在一些快捷、简便型的买卖关系中,采取“其他形式”建立合同关系的情形大量存在,比如在建筑工地建筑材料配送、超市物流配送以及本案中上门取货的情形,当事人常常以结算单,收货单等主张存在合同关系,要求对方支付价款。《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法院此时应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相关证据,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作出认定,必要时法院还可到相关部门调查。另外,对当事人以未记载债权人名称的队长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证明合同关系的,除非对方有证据推翻,否则可以用来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