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齐X与被告季某系相识多年的合作伙伴,2018年底,季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向齐X借款人民币10万元,齐X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汇入了季某的指定账户,双方之间未签订借款协议,2019年6月起,齐X陆续向季某索要款项,但季某始终推诿、敷衍,原告齐X遂委托笔者代理起诉。
本案判决被告季某向齐X支付款项人民币10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的棘手之处在于,齐X并未向季某出具借条,而转账记录上也没有任何关于借款的相应备注,该笔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借款,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在实践中,原告仅凭转账记录提起诉讼,但没有借贷合意的证明,如何处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实务中观点不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支付凭证提起诉讼,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则原告本人应当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如果原告本人拒不到庭陈述,法院根据孤证又无法证明当事人所诉借款是否真实发生,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仅依据付款凭证提起诉讼的,应当看被告如何答辩,如果被告的答辩称该笔款项系原告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且借条已经灭失,被告应当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则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
第三种观点认为,通常情况下,原告需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在司法实践中,要考虑到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举证活动中举证的能力、举证的难易程度及举证的可能性等情况,不应一概而论,需要针对各种情况具体划分。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较难认定的往往是对于双方借款事实的认定。尽管原告提供了支付凭证,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款项,但支付款项可以基于不同原因,因而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性质。例如:给付货款体现的是买卖关系;提供借款体现的是借贷关系;交付捐款体现的是赠与关系;支付赔偿款体现的是民事侵权关系等。而仅有转款凭证,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借贷关系。
然而,被告答辩时所提交的证据,基本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被告抗辩主张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借款,原告仍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责任。
被告抗辩支付款项系原告偿还双份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或者虽然提供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人民法院仍然要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内心确信借贷事实已经发生,则判决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