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若违约,你会承担多大责任?
一、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依据: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何为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类型:(从时间轴横向前后分类)
1、先合同义务: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彼此负有告知义务、注意义务、通知义务。
(违反先合同义务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Eg:《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履行义务:合同成立后至履约过程完成时。
(违反合同履行义务产生违约责任)
3、后合同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进行的义务。
(后合同义务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注:后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管理责任、无因管理责任、侵权责任并列的独立责任形式)
Eg:《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履行义务(违反合同履行义务产生违约责任)
1、主给付义务:合同主要给付义务的义务。
2、从给付义务:从事辅助主给付义务的义务。
3、附随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不需明确约定)
Eg:违约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合同中附随义务虽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但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也属于“违约行为”。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不需要考虑对方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对方的履行行为不符合法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存在,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使举证证明自身对其无责任,也不能因此免除自身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不仅需要违约行为的存在,还要考虑违约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故意、过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g:一居民购得一房屋,但拿到房时发现阳台外设有装饰钢梁,严重阻碍居民的采光视野,但房地产公司表示自身已将房屋外的装饰钢梁进行行政审批,没有错误,后居民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外部有装饰钢梁;二、房屋沙盘显示房屋外部没有装饰钢梁。尽管开发商提前将定房屋外部装饰钢梁进行审批(行政管理行为)但不影响本案合同中责任行为。
合同法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考虑违约行为,不考虑主观的过错),不考虑对方的各自理应,只要对方交付与事先不相符,则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金。
(一)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参照计算)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违约金特征:
违约金承担 = 约定+违约行为+无免责事由
1、违约金是约定的(主张的前提基础)而并非法定,需合法(eg:违约金约定日千分之三,客观超过银行同期利息4倍/24%,超过部分是不支持)。
2、违约金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主合同义务)之外的。
3、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违约金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为辅。
(四)免责事由(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需尽到一般注意事项)
2、货物的合理损失(合理损耗)
3、债权人过错
(五)违约金调整。
1、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调整。
一般高于不用调整,过分高于才会调整。
过分高于: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主要衡量标准),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次要衡量标准),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法官自由裁量除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调整,还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条“双方应基于公平原则”规定调整)
2、如何调整?
违约方恶意违约-体现惩罚性-可适当比实际损失高
非违约方获利-违约方主张过高部分不应支持-以实际损失衡量
3、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能否并用的问题。
(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并用?
(原则不能并用,若要想并用损害赔偿可提前将损害赔偿写明为惩罚性赔偿)
依据:
1、《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依据114条违约方已经用违约金的补偿形式进行补偿非违约方的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违约金与定金(违约定金)能否并用?
1、(只能二者择一)
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其他定金类型(可违约金并用)
①立约定金:(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②成约定金:(以交付定金作为成立主合同的要件)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③证约定金
④解约定金
通过上文可知,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勤勉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以免因违约而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