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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金龙律师
执业资质:1371420**********
执业机构: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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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申金龙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4日|分类:交通事故 |250人看过
好意同乘既然属于好意,如果不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有违民事活动应尊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原则。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了无偿搭乘人遭受损害外,实践中,往往驾驶人自己也同样遭受了人身、车辆损失,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求驾驶人对无偿搭乘的乘客尽到严格的注意义务,完全赔偿无偿乘客损失,有些苛求,会导致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无偿搭乘,亲戚、朋友、同事概不例外,造成社会的冷漠,世态炎凉。不符合社会目的,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德,弘扬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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