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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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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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经典胜诉案例

发布者:黄娇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5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5月,陈某向原告借款57万元,原告同意后,将现金12.7元委托其妻弟黄某交付给陈某,并于2015年7月8日、7月15日通过其妻黄某的帐户向陈某分别转款62000元、150000元,又于同年7月27日通过其妻弟黄某的帐户向陈某转账231000元,以上共计57万元。因双方系朋友关系,被告陈某未及时向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催收,陈某未及时偿付借款,并于2016年10月25日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肖某现金570000元(伍拾柒万元整),利息从2015年5月算起,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借款人陈某2016.10.25。2017年2月中旬还款20万元;2017年6月上旬还款20万元;余下款项于2017年10月中旬结清”。后因陈某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及利息,经原告催收,双方于2017年5月18日对此前的利息进行了结算,被告陈某认可借款57万元的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前为120000元,并同意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于当日将原借条收回后,重新写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690000元(陆拾玖万元整),利息从2017年5月18日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借款人陈某”。

律师点评:

 因陈某向原告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与被告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经原告催收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及时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对利息进行结算并将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12万元计入借款本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之规定,因原、被告对前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未超过年利率24%,故将利息12万元利息计入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从2017年5月18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被告陈某辩称该借款系用于偿还其婚前的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及开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辩解理由不成立;被告李某辩称其不是适格的被告、不清楚本案69万元债务的真实性、对利息的结算有高利贷嫌疑、未在借条上签名且陈某未将该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以及二被告已离婚并对债务的处理达成协议,应由陈某个人承担债务的辩解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不予采纳。

律师建议: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认定夫妻债务在实践中一直颇有争议。据此,法院在判决中一般会先根据债务发生的期间是否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债务进行初步的判定。若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另一方知情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认定为夫妻债务的可能性更大;若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也并不知情,则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最为关键一点,也是证据链的核心部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夫妻如果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有明确的约定,但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该约定也仅仅具有对内效力,而不能成为对外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效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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