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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赵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水英2020年11月09日 4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陈XX与赵XX离婚纠纷,原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陈XX与赵XX均未对此提出上诉,且经二审调解无效,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由陈XX直接抚养婚生长子陈XX、长女陈XX,由于赵XX上诉主张其无工作无收入,认为原审判决其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不当,而在二审庭审中,陈XX又明确表示如由其抚养子女,赵XX无需支付应承担的抚养费用。本院根据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认为原审判决由陈XX直接抚养婚生长子陈XX、长女陈XX并无不当,并结合赵XX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和陈XX自愿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用的意愿,故本院对于原审判决的陈XX和陈XX的抚养费用进行调整,陈XX和陈XX的抚养费用由陈XX全部负担。但赵XX对于陈XX和陈XX依法享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探望其子女,陈XX应依法负有协助义务。关于对于以陈XX名义在洛阳XX公司90%股份的处理,因该股份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股份原审按照各50%进行分配并无不当,但原审判决对此表述为“股份权利”欠妥,应予纠正。对此关于本案双方的其它上诉请求,理由依据不足,原审判决亦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四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变更宜阳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四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原、被告婚生长子陈XX、长女陈XX由原告陈XX抚养,被告赵XX每人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从2014年8月1日起至两个孩子各自十八周岁止,每半年支付一次;被告赵XX逢节假日均可探视两个孩子,原告陈XX应予以配合。”为“陈XX和赵XX婚生长子陈XX、长女陈XX由陈XX抚养,并由陈XX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从2014年8月1日起至两个孩子各自十八周岁止;赵XX逢节假日均可探视两个孩子,陈XX应予以配合。”
三、变更宜阳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四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一台海信牌电视机、一台新飞牌冰箱、一台长虹牌洗衣机、一台空调归被告赵XX所有;一辆价值22万元豫CXXX丰田汉兰达越野轿车归被告赵XX所有,被告赵XX给付原告陈XX该车价值的50%即11万元,原告陈XX应配合被告赵XX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赵XX拥有以原告陈XX名义在洛阳XX公司90%股份中50%的股份权利。”为“陈XX和赵XX婚后共同财产一台海信牌电视机、一台新飞牌冰箱、一台长虹牌洗衣机、一台空调归赵XX所有;一辆价值22万元豫CXXX丰田汉兰达越野轿车归赵XX所有,赵XX给付陈XX该车价值的50%即11万元,陈XX应配合赵XX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赵XX拥有以陈XX名义在洛阳XX公司90%股份中50%的股份。”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XX、赵XX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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