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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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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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作者:蔡玥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08次举报


法律意见书

 

       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C某丈夫的委托,指派我为其辩护,辩护人会见了C某,依据卷宗现有证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律师意见,与公诉人商榷。

第一,犯罪嫌疑人C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C某仅是涉案足浴店的迎宾,做的仅是带来店客人到包厢、上茶水、洗澡等足浴相关工作,并无属于组织、策划、指挥这三种行为中的任意一类,因而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要件。

第二,犯罪嫌疑人C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C某仅仅是涉案足浴店的员工,即打工者,不存在“老鸨”、“窝主”一说,因而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主体要件。

第三,犯罪嫌疑人C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本案中,虽然C某作为足浴店的员工,对于足浴店进行的卖淫嫖娼活动略知一二,但其工作仅是介绍洗脚项目,其他项目是技师介绍。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C某勤勤恳恳的在自己所在的岗位上进行正常工作,并不存在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至于行为人组织他人卖淫的目的,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C某作为迎宾,每月2500元+提成(洗脚2元,精油4元),据犯罪嫌疑人自己讲述,工资领过一次,加上提成共3100元,多出来的600元提成不能称之为所谓的暴利,况且也不是犯罪所得。因而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主观要件。

第四,犯罪嫌疑人C某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不应予以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换言之,只要C某不具有以上五种社会危险性,则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四)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可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社会危害性的审查需要“一定证据”证明,而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C某具有以上五种社会危险性。

总上四点,犯罪嫌疑人C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要件主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因而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社会危险性,也没有羁押必要性。如果贵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已经反映出C某不符合逮捕条件,没有逮捕必要性,恳请贵院采纳我们的意见,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蔡玥


蔡玥律师,绍兴诸暨人,毕业于江苏省属公安本科院校——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在校期间高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现为浙江永腾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