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京磊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1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0年6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牛某驾驶鲁Q9××××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甲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牛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系自首;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已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牛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牛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并到其居住地的社区接受矫正。
判决结果: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